河南省招办关于做好2017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2)


  
  (二)为防止乱拉生源、投机高考升学率的不良现象发生,今年要严格实行高考报名与普通高中学籍信息“硬挂钩”,报名系统通过考生身份证号将网上报名信息与报名点信息、普通高中学籍信息对接,如出现不一致,将提出警告信息,需要逐一查清。省招办还将协调公安部门,努力实现考生报名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对接,确保考生户籍、身份、民族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三)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规范考生资格审核,按教育部要求,户籍地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并要求考生填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户籍地代码标识为非中心城区的,作为农村户籍审核区域范围。户籍地代码标识为中心城区而考生类别填写为农村应届或农村往届的,报名系统将提出警告信息。因考生本人报名信息填写差错造成相关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同时符合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报名条件的(对口招生报名文件另发),考生只能选择其一报考,二者不得兼报。
    同时具有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的,必须取消其中一个学籍,方可报名。
   
  (五)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包括美术类、音乐类、编导制作类、书法类、播音与主持类、体育舞蹈类和表演类(原影视表演类、服装模特类和空乘类合并为表演类)。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至少选择参加其中一类专业省统考,音乐、美术、书法、编导类之间不得相互兼报,但这四类中任意一类均可与其余艺术类兼报,其余艺术类之间也可兼报。
    
  (六)体育相关专业要注意区分以下3类情况的不同要求,防止错报、漏报:
   
  1.报考高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专业省统考的报名及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18:00)。
   
  2.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按普通高考文、理科报名,不要求考生参加体育专业省统考的报名及考试,但须参加高校及我省依据当年教育部高水平运动队报名要求而组织的资格审核工作。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按“体育单招”类别报名,不要求考生参加体育专业省统考的报名及考试,但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参加招生院校的单招报名和考试。
    以上3类,考生可选报其一;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可以兼报:
  1.如兼报“1”“2”,仅按“1”报名即可。
  2.如兼报“1”“3”,须按“1”和“3”两类分别报名。
  3.如兼报“2”“3”,须按“2”和“3”两类分别报名。
  4.如兼报“1”“2”“3”,须按“1”和“3”两类分别报名。
   
  七、报名资格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招办以及报名点学校负责。应届生的资格审查由报名所在学校负全责,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予以督查、复核。往届生等社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市、区)招办负全责。实行报名工作岗位责任制,报名点资格审查人员负主要责任,报名点负责人和招办主管人员负领导责任。出现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级招办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资格审核办法,严格履行报名手续,严格审核工作流程。考生资格审查一律要求提供证件原件,同时上交复印件,经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县(市、区) 招办留存备查。对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逐项审核,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对考生父母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要依据户口薄、学籍表等进行比对;考生父母栏填写为其他监护人的,考生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已身故的,应明确填写已故;对无故缺项或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必须查清。
   
  重点加强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考生、往届生、同等学力、高校退学、我省户籍在外省就读、外省户籍在我省报名等特殊情况考生的资格审查,杜绝各类违规报考。对往年已被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考生,如考生未在学校报送的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名单中,考生须提供录取院校出具的未报到证明;不能提供未报到证明的,须上交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完整的纸介质档案。对于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具体了解并切实查清考生接受教育经历。
   
  省招办对全省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汇总核验,对核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反馈给市、县招办逐一查清,并书面报告省招办再次核验、确认,直至全部正确无误。
  
  八、照顾对象考生资格申报与审核
   
  (一)照顾对象考生资格申报所需证明材料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政府外侨办 河南省移民办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15〕38号)规定的项目,申报照顾对象须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加分类项目
   
  (1)烈士子女:《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立功受奖证书》及退役军人证件。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2011年12月前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2011年12月后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台湾省籍考生、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省外侨办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或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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