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沧州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2020沧州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沧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发局、开发区文教局,市直各初中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县级政府办学和管理责任,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秩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 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县(市、区)、各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二) 公平公正原则。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招生入学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创造平等就学机会;及时公开公布招生入学政策、过程和结果等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四)同步招生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其隶属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三、主要目标
统筹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均衡教育资源配置。2020年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免试就近入学实现全覆盖,所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县(市、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划片就近入学全覆盖。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家长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1.招生主体。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其隶属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
2.招生对象。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报名的民办学校数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所。
3.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在优先满足本县(市、区)适龄人口入学需求后,仍有计划内空余学位的,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市域内其他县(市、区)招生,但一般不超出市域范围。
4.招生程序。招生工作开始前,民办学校要提前向其隶属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等)和招生方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情况予以审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 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对报名人数低于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随机派位招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随机派位结果,在规定 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派位方式进行补录。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5.招生事项。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形式开展的合作办学予以严格规范,对违规共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行为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为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要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在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基础上,建立健全县、乡、村、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2.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县(市、区)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3.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子女、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随迁职工子女、支援湖北和在我市新冠肺炎救治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五)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1.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各县(市、区)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鼓励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化平台,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招生报名时,不得要求家长提供或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2.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幵。招生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 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3.切实做好均衡分班工作。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鼓励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
4.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县(市、区)要持续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增位工程,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已建成学校投入使用,持续做好化解大班额工作,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得新增56人及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县(市、区),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具体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措施,规范招生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二)大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县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积聚工作正能量。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肃招生纪律。一是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二是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三是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四是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五是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六是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七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八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九是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十是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格执纪问责。各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拫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由于监管不力,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还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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